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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人冒名開立本票,被冒名者如何主張權利?**
  按票據法第五條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被冒名人既未於票據上簽名,依上開規定之反面解釋,自毋庸負發票人責任。惟票據遭冒名開立,外觀上難以辨認真假,被冒名人不免遭持票人追索。而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執票人遭拒絕付款後,即可向付款地之管轄法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裁定(通稱本票裁定),執票人即可聲請對發票人之財產實施強制執行。被冒名人為免遭受損失,得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前條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為裁定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向為裁定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以避免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