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依民法第745條規定,於一般保證契約中,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745條),故保證人僅於債權人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後,方須負起代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之責任。惟於保證人於契約中明示負連帶保證之責(民法第272條、第273條)或放棄先訴抗辯權者(民法第746條第一款),則保證人可能同時或先被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