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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保證人如何終止事由?
1.未定期間之隨時終止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於法定之三年有效期間內得隨時通知終止契約,以消滅其人事保證關係,惟保證人於終止契約時,應先期通知僱用人,俾使僱用人及受僱人得於通知期限內另覓適當之保證人(民法[$818$]第七百五十六條之四參照)。 2.意定終止事由   保證人受僱用人通知或知悉民法[$819$]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五第一項各款情形者,得終止保證契約(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五第二項參照)。按有第一項之事由時,保證人對於已發生之賠償責任,固難脫免,惟為免將來繼續發生或加重保證人之責任,應許其有終止保證契約之權利。 3.當然終止事由   人事保證之期間屆滿、保證人或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受僱人與僱傭人之僱傭關係消滅時,其人事保證關係均應消滅。所謂保證期間屆滿,包括約定保證期間屆滿及未定期間之保證契約,其法定有效期間已滿三年者(民法[$821$]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七參照)。惟當該等事由發生時,存在於其發生前之保證契約責任,保證人亦應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