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與所擔保之債務具有下列特性:
從屬性
一、成立上之從屬性:
抵押權之成立以債權已存在為前提,債權若不存在,抵押權亦不成立或無效。
二、移轉上之從屬性:
抵押權須附隨於擔保債權,始得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民法第八七○條)
三、消滅之從屬性: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如因清償、免除..等原因而全部消滅時,抵押權亦隨之消滅。(民法第八六一條)
不可分性
一、抵押物之完整性:
抵押物之全部擔保債權之全部。即抵押物縱經分割,或其一部讓與他人,各該部分仍擔保全部債權,抵押權人仍得對抵押物之各部分行使全部抵押權。(民法第八六八條)
二、抵押債權之整體性: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仍得對全部抵押物行使抵押權;於債務分割時,亦適用之。(民法第八六九條)
物上代位性
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因滅失得受有之賠償金,應充作清償抵押權債務,例如抵押房屋因他人之過失燒毀,其所受之賠償金,應充作清償抵押權債務分配之。(民法第八八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