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2日更新)
有關許可假扣押之聲請程序說明如下:
(一)以撰寫「民事假扣押裁定聲請書狀」或言詞提出聲請(事實上,絕大多數都是由債權人以提出聲請書狀之方式為之),內容須表明下列各項:
-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無訴訟能力時,必須列法定代理人):除表明姓名外,尚須表明住所或居所。
- 請求:即債權人在本案訴訟請求的標的,以及請求的原因事實。
- 假扣押的原因:即有釋明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若債權人願意就債務人因假扣押所可能遭受的損害,提供法院所定的擔保,則須表明願提供擔保的意旨。
- 證據:若有證物請依序排列後,列清單於聲請狀上,並將證物依所列順序附於聲請狀後。
- 法院及年月日:聲請狀最後頁下方須記載「台灣○○地方法院民事庭」字樣及聲請的年月日。
- 署名:於聲請狀尾署名具狀人,簽名或蓋章皆可。
(二)向法院繳納規費
現行標準規費是新台幣壹仟圓(1000元)。
(三)向法院提出聲請
可親自向管轄法院收狀處遞狀或以郵寄方式為之。遞狀時,應連同裁判費收據暨聲請狀,提出於法院,並應按照對造人數提出聲請繕本。有釋明或附屬文件應一併提出,可以用影本代替。
【※ 法律條文以文章刊登時為準!欲了解現行法規,請來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