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法院並不會開庭。蓋其本質屬於非訟事件而且因假扣押執行具秘密姓(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參照),應不適宜命行言詞辯論,即無開庭的必要,以免債務人獲悉聲請的事由,而有所準備。但法院命債權人以書狀或言詞陳述,則無不可。
又法院仍須就假扣押之聲請作成形式上的審查(包括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當事人是否有當事人能力;無訴訟能力者,有無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聲請是否具備法定的程序及其他要件等)和內容上的審查(例如:債權人之請求是否存在、有無假扣押之原因)。當聲請假扣押裁定之要件有欠缺時,其可以補正者,法院須先定期命其補正,未如期補正者,則以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