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須提供擔保在於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債權人聲請法院命為假扣押,就請求及假扣押的原因應釋明之。如果沒有提出釋明,而向法院陳明願意就債務人可能因假扣押受到之損害,提供法院所定的擔保,來補釋明的不足;或者雖然已有釋明,而法院認為仍然有定擔保的必要者,法院均得令債權人供擔保後,始為許可假扣押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法院定債權人提供擔保金額的多少,理論上,應以債務人因為假扣押可能蒙受的損害,作為衡量的標準。然而,實務上由於考量債務人可能受到的損害,在估算上有其困難存在,所以大多以債權人要保全的債權金額之一定比例,定為擔保金額(目前一般都以假扣押保全債權的金額三分之一作為標準)。但是,於特定情況時可能有所增減。例如:車禍事件,若肇事者之責任甚為明確,所定的擔保金額,常常只要保全的債權金額的十分之一。釋明不足者,則可能提高至債權金額的二分之一。
另依新增訂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係基於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者,前項法院所命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所以,前述請求之假扣押,即可獲得法院裁定較低之擔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