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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現金,能否提供其他有價證券為假扣押之擔保?
關於命提供擔保的方法,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準用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有價證券;但當事人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所以,原則上,提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有價證券。所謂有價證券,係指股票、債券(公債)、金融機構發行的可轉讓定期存單等。究竟是提存現金或有價證券,由法院自由決定。但聲請人亦得預先表示願供擔保之種類為何,俾利法院依其意願裁定擔保品。
發佈日期: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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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假扣押之財產,債務人能否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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