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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回假扣押之擔保金有無期限規定?
依
提存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領回假扣押之擔保金,應於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後五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屬於國庫。
為免擔保金之權益受損,債權人應確實把握時間,儘速領回擔保金為宜。
發佈日期: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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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假扣押裁定,其聲請程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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