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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裁定能否作為執行名義?

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假扣押裁定得作為執行名義。所謂之假扣押裁定,係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例:貨款、工程款)或可變更為金錢請求的請求(例:交付買賣標的物因違約而變更為損害賠償金額),在判決確定前,以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由,欲保全強制執行(即害怕債務人脫產),而聲請法院所為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五百二十三條參照)。債權人於取得假扣押裁定後,得儘速備妥擔保辦理提存,並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假扣押裁定,將債務人之財產予以查封,阻止債務人脫產(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