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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之和解筆錄能否作為執行名義?
  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依民事訴訟法成立的和解得作為執行名義。這裡的和解不是指一般當事人私下的和解,而是訴訟上的和解,也就是說是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於言詞辯論時,或是使受命法官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此種和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