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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之調解筆錄能否作為執行名義?
  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依民事訴訟成立的調解得作為執行名義。這裡的調解是指依民事訴訟法所定得調解程序所成立的調解,與訴訟法上和解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一十六條)。其與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之調解,雖均為調解,但並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