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登入
法律知識庫
>
債權保障
>
強制執行程序
回列表
保證契約
抵押權
假扣押
強制執行程序
動產抵押
質權
假處分
本票裁定能否作為執行名義?**
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執行名義包括「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因現行法律規定得為執行名義者,為數甚多,故以本款概括規定之。如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故執票人依法取得之本票裁定得為執行名義,得據以聲請查封拍賣發票人之財產。
發佈日期:0000-00-00
延伸閱讀:
動產抵押如何始得為執行名義?
|
部落格
|
隱私權政策
|
著作權聲明
|
全台事務所資訊
本網站為聯晟法律事務所之提供相關訊息及聯絡,不得視為聯晟法律事務所已為要約或承諾。
COPYRIGHT© 2002 版權所有 聯晟法律事務所│ 網頁設計
iLinu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