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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薪資最多只能查封多少?債權人數人聲請查封有無不同?**
薪水債權屬於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所定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應依該條所定方法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強制執行」。雖未明確規定薪水債權不得扣押之比例,惟實務上認為薪水並非全部維持生活所必需,如除去最低必需費用尚有餘額,仍非不得強制執行(最高法院五十七年台抗字第一六二號判例)。故執行薪水債權時,通常均僅扣押三分之一,其餘留供債務人維持生活。惟此項扣押三分之一之比例,並非不得變更,蓋每個債務人之薪水有高低不同,債務人有無扶養家屬及扶養人數,亦非一致,法律上,實應就具體個案作斟酌。至於聲請查封之債權人有數人時,實務上原則亦只能扣押薪資之三分之一,並由此多數之債權人按照債權額平均分配。惟若發覺債務人除被扣押之薪資外,其日常生活費用上有結餘(例如:存款),則不妨就此再為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