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存款遭查封,該帳戶能否繼續使用?超過查封金額之存款能否動用?**
查封銀行存款是屬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之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即銀行)之金錢債權(消費寄託之法律關係)為執行,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就執行債權範圍內,禁止債務人提取存款,並禁止銀行向債務人清償。該存款帳戶內之存款在債權範圍內之金額即遭凍結。例如帳戶內有存款一百萬元,執行債權五十萬,則存款一百萬元中之五十萬元因扣押命令,禁止存款戶領取,另五十萬元則債務人仍有處分之權利。又如果扣押命令送達銀行時存款為二十萬元,次日另有他人匯入三十萬元,則扣押命令是否及於此三十萬元及日後之存款,有不同見解,財政部七十四年之解釋函令採肯定見解,銀行商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採否定見解,實務上各法院採肯定、否定說者皆有。又如果存款不足時,銀行應具狀聲明異議。
發佈日期: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