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債權保障 >動產抵押
哪些動產得為動產抵押之標的物(擔保品)?
非所有的動產均可設定動產抵押權,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四條之規定,機器、設備、工具、原料、半製品、成品、車輛、農林漁牧產品、牲畜及總噸位未滿二十噸之動力船舶或未滿五十噸之非動力船舶,均得為動產擔保交易之標的。上述僅為大類,有關其具體品名,則行政院另頒有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其第二條將得為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物品分為十大類: 第一類:農、林、畜牧、漁 第二類:礦產品 第三類:食物飲料及菸酒類 第四類:紡織品及其原料、皮革、木材製品及其有關物品 第五類:非金屬礦產物製品 第六類:化學品 第七類:基本金屬及其鑄製品 第八類:機械設備器材及工具(車輛即屬工具中之運輸工具)。 第九類:農業機械設備 第十類:其他製品 又船舶雖為動產〈海商法第六條〉,但因其具特殊性,在國際公法上具領土延伸之概念,故關於船舶抵押權,海商法作特別規定〈海商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不適用動產擔保交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