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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防空避難用之地下室能否分割?
地下室若依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記載其主要用途為「防空避難室」,即屬防空避難使用,應保持其完整性,不宜築牆分割,而妨害防空避難之效用(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二七號判決)。
發佈日期:2005-04-22
延伸閱讀:
共有之太平梯、車道、亭仔腳、界標、界牆、停車空間能否請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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