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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案係建設公司或代銷廣告公司在銷售?
按建商推出預售屋企畫案時,其自身若設有銷售部門,買方可直接與建商接洽,其法律關係較為單純,但若未設有銷售部門,為求銷售順利,建商通常會委任代銷公司或廣告公司為其推銷,此時代銷公司或廣告公司與建設公司間應屬委任關係,代銷公司或廣告公司應可視為建商之代理人,其所為表示或承諾之效力原則上及於建商,未來買賣雙方如就契約內容發生爭議,建商即不可諉稱契約係代銷公司或廣告公司人員所訂為由,脫免契約責任。惟代銷或廣告公司雖為建商之代理人,但代理人仍有其代理權限(即建商授權範圍),為免代銷或廣告公司圖得佣金,向買方為超出代理權限之承諾,致建商否認其效力,買方若有特別之要求,應有建商人員之簽名、蓋章始為允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