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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附件、模型等是否屬於契約之一部分?
  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八十次委員會議通過「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第一條:「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其簽約注意事項三、廣告效力:「第一條廣告效力中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係指廣告宣傳品所記載者,至房屋平面圖及建材設備表則指賣方提供之定型化契約所附之附件。」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八十次委員會議通過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不得記載事項之第一條即明示「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故知建設公司所提供消費者之廣告、附件、模型等物,均構成契約之一部。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亦在加強對消費者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