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權就是使用自己所有的土地加以使用、收益。
因為在財產私有制度下,有土地者可能無法加以利用,有能力的未必能取得自己理想的土地,
在結合『有』與『用』二者的關係,法律授與土地所有權人不放棄所有權的原則上,
可將其土地利用權供給他人使用、獲得收益
民法第八百三十二條規定: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所謂「在他人土地之上下」代表【地上權是以土地為標的物】,並非僅限於土地的設定行為。
所謂「其他工作物」是例如橋樑、隧道或道路等交通設備
在土地上空(如建高架道路)或地下(如建地下街)皆屬法條中「其他工作物」均得為地上權的設定。
常見地上權例子:台北101就是以設定地上權之方式向台北市政府申請辦理,
讓企業可以透過這樣的方法減少添購土地的巨大成本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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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