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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應如何設定?
  地上權的設定係地上權取得的最主要法律事實(此外尚可能因基於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而取得,例如繼承、時效取得、法定地上權、徵收等)。而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依法律行為而取得地上權者,須經登記,始生效力(稱為設權登記。如依法律規定而取得地上權者,須經登記,始得處分,稱之為宣示登記)。又地上權係不動產物權之一種,則其設定依契約而為者,自應有書面之合意。   地上權登記,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應於其權利取得後一個月內,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申請登記。地上權之設定,如係就一宗土地內之特定部分為之者,並應先向登記機關申請勘測,而後提出位置圖申請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