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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有無最長期間之限制?
地上權的存續期間,民法無明文規定,應視當事人有無約定而定。倘當事人定有存續期間,其期間長短,悉聽當事人自由決定。所以當事人得設定永久存續的地上權,此有助於促進土地的利用,符合地上權的社會功能。若當事人未定有存續期間,應從習慣
(民法第八百三十四條第一項)
。地上權此項存續期間之特性,較諸不動座租賃,其租賃期間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
〈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參照〉
,顯然更具靈活性。
發佈日期:2005-04-25
延伸閱讀:
地上權是否必須支付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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