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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實務上可見除將擔保土地設定抵押權外,另於該土地設定地上權,其目的為何?
  銀行實務上常見除將擔保土地設定抵押權外,另於該土地設定地上權。其目的乃在控管抵押人於土地上建築房屋,以免影響日後抵押權的實行。因為依規定,於土地上建築房屋,如果土地已有設定地上權,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起造人時須經地上權人同意。   但如為違建則無法控管。又涉及訴訟時,於借款人提起確認地上權不存在時,法院有以銀行之設定地上權乃在擔保債權,不符合地上權設立之本旨,判決銀行敗訴。但就地上權成立之要件而言,是否妥適,尚非無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