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公司應否告知買賣之房屋有無違建?
民法第五百六十七條規定:「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對於顯無履行能力之人,或知其無訂立該約能力之人,不得為其媒介。以居間為營業者,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有調查之義務」。是故仲介公司應告知買賣之房屋是否有違建。
另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因此,透過仲介公司買房子,可以詳細就仲介公司提供之「不動產說明書」中之有關不動產物件之說明,土地及建物謄本、建物平面圖等予以審酌,並請仲介公司應以書面說明有無違建,以確保自身權益。
發佈日期:2005-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