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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互相贈與農地,免稅!
  財政部指出,夫妻間互相贈與農地,同時適用配偶間贈與以及農地移轉自然人准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時,可由當事人自由擇一適用,但一經選定,不可再要求變更。   財政部官員進一步指出,若夫妻相互贈與的土地,由夫妻自行選擇要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農地移轉給自然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規定時,日後若受贈一方沒有繼續做農業使用,遭稅捐機關查獲,不可以再主張屬夫妻間財產贈與,要求繼續不課徵土增稅。 土地稅法第28條之2及 第39條之2第1項,對於農地移轉給自然人,以及夫妻間互相贈與土地的行為,均給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   財政部日前發布行政命令指出,土地稅法第28條之2,以及第39條之2第1項所准許不課土地增值稅的要件不同,兩者並沒有何者優先適用的問題。若夫妻間相互贈與的土地同時符合上述二條條文規定時,可以由當事人自由選擇適用。   財政部官員說,這項規定的主要涵意是指當夫妻贈與的土地正好也是農地時,因為亦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農地移轉給自然人不課徵土增稅的規範,因此夫妻互贈農地,即可由夫妻自行主張是依照哪一個條文,適用免課土增稅優惠。   官員進一步解釋,表面上兩種條文都可以給予夫妻互相贈與農地免增值稅優惠,但因為農地移轉給自然人不課徵增值稅的前提,是要繼續做農業使用的農地才可以免稅,若夫將農地贈與給妻,妻未繼續做農業使用者,選擇依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增稅者,日後就會被補稅。   夫妻間贈與財產如屬農地,財政部強調,因為稅法並沒有規定其適用免課徵土增稅的條文,要以土地稅法第28條之2,即夫妻間贈與土地免課土增稅,做為優先適用的法律,因此夫妻若贈與的土地屬於農地,即必須先行做好選擇,同時須注意,這項免稅優惠一經選定後,即不能再改變。 92.11.0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