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不動產 >土地代書 >土地登記常見問題
併購不動產,應納土地登記規費。
最近有不少企業及上市、櫃公司,透過收購及分割的方式,將不動產分割到其他公司名下,以獲得節稅及提高每股盈餘的效果;但內政部會同經濟部及財政部的見解後認為,這類不動產移轉案件,土地增值稅雖可記存,但是仍應依土地法規定,繳納千分之一的土地登記規費;會計師業者透露,這項規定已在企業界引起震撼。   內政部是最近針對某資產開發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二十八條收購其他公司主要資產,是否應依土地法規定繳納土地規費,做成前述解釋;並表示企業以收購或分割方式移轉不動產,均須繳納登記規費,只有以合併方式承受消滅公司不動產,才可以依公司法的規定,免納登記規費。   多位會計師指出,目前企業界利用企業併購法的規定,在土地增值稅減半期間,運用收購及分割的方式,將不動產轉移到其他公司名下的土地金額,估計高達約數百億元,如須依照土地法的規定,繳納千分之一的登記規費,估計內政部可因此收到數億元的規費。   企業併購法第三十四條中規定,企業收購另一家公司財產或股份達六五%以上,或進行合併、分割時,公司土地移轉的土增稅可以記存在帳上,暫時不必繳土增稅。   於是有不少企業在土增稅減半期間,以收購及分割方式,將名下不動產移轉到另一家公司,則不必進行不動產交易安排,即可將不動產移轉,且因土增稅可以記存,也不必先拿一筆錢來繳土增稅。這種規劃安排也引起立委注意並提起質詢。   內政部表示,企業併購法中,所稱的併購有三種形式,分別為收購、分割以及合併;在企業併購法中,只規定到企業併購不動產移轉土增稅可以記存,並沒有講到土地登記規費減免的規定;只有公司法中有明文規定,企業因合併而承受消滅公司不動產時,可以免納千分之一的登記規費,而分割及收購的方式與合併不同。 92.11.04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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