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駁回用語範例」部分內容
*依中華民國93年8月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724582號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開函略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農舍與其坐
落用地分屬不同所有權人之情形者,如強制依現行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
第四項辦理,恐將造成此類所有權人永遠無法處分其產權之疑慮,故農業
發展條例修正前之農業用地已興建農舍者,其農業用地與農舍所有權人不
相同時,不受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有關『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
或併同設定抵押權』規定之限制。」
為配合上開函釋意旨,修正內政部地政司92年12月編印之「土地登記案件
補正駁回用語範例」部分內容如附件。
附件如下:
(買賣登記)
1‧本案○○建號建物屬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興建之農舍,應
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請補正。
2‧本案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應與其基地應有部分併同移轉。
3‧本案係區分所有建物共用部分移轉(或權利範圍變更),因主
建物設定有抵押權,是否影響該善意第三人權益,請檢附抵押
權人同意書。
4‧本案係義務人死亡權利人單獨申請之登記,請於登記申請書簽
註「義務人確於申報現值後死亡,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等字樣。
5‧本案土地為需役地,且無需役地移轉時地役權不隨同移轉之特
約,請併案辦理地役權移轉登記。
6‧本案土地(建物)義務人以其所有權一部設定抵押權,現將所
有權一部移轉(或全部移轉)與數人,為釐清權利關係,請於
所有權移轉契約載明抵押權負擔承受關係。
7‧本案建物因部分徵收而尚未執行拆除,請檢附權利人出具之切
結書敘明「本建物部分已被徵收,同意被徵收部分日後配合拆
除且不再要求徵收補償費,並以拆除後面積辦理標示變更登記」
等字樣憑辦。
8‧本案標示係重測期間發生界址爭議尚未解決之土地移轉,請出
具切結書敘明於界址確定後,其面積與原登記面積不符時,同
意由地政機關逕為更正。
(贈與登記)
1‧本案係外國人依土地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取得土地,是否符
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應檢附平等互惠證明文件。
2‧本案○○建號建物屬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興建之農舍,應
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請補正。
3‧本案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應與其基地應有部分併同移轉。
4‧本案係區分所有建物共用部分移轉(或權利範圍變更),因主
建物設定有抵押權,是否影響該善意第三人權益,請檢附抵押
權人同意書。
5‧本案義務人死亡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請於登記申請書簽註「
義務人確於申報現值後死亡,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等
字樣。
6‧本案土地為需役地,且無需役地移轉時地役權不隨同移轉之特
約,請併案辦理地役權移轉登記。
7‧本案土地(建物)義務人以其所有權一部設定抵押權,現將所
有權一部移轉(或全部移轉)與數人,為釐清權利關係,請於
所有權移轉契約載明抵押權負擔承受關係。
8‧本案建物因部分徵收而尚未執行拆除,請檢附權利人出具之切
結書敘明「本建物部分已被徵收,同意被徵收部分日後配合拆
除且不再要求徵收補償費,並以拆除後面積辦理標示變更登記
」等字樣憑辦。
9‧本案標示係重測期間發生界址爭議尚未解決之土地移轉,請出
具切結書。
(交換登記)
1‧案附契稅繳款書請洽核發單位加蓋無欠繳房屋稅戳記及主辦人
職名章。
2‧案附繳款書蓋有「票據繳稅、兌現後生效」戳記,請洽收款機
關加註兌現證明後辦理。
3‧案附契稅繳納收據請稅捐機關列明共用部分之建號及持分。
4‧本案○○地號係耕地,承受人請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書或耕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證明書。
5‧案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已逾六個月有效期限,請依程
序重行申請後附案或檢附可扣除期間之證明文件憑辦。
6‧本案為國民住宅及其基地之移轉,請檢附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同
意移轉之證明文件憑辦。
7‧本案申請人為財團法人,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備查之證
明文件憑辦。
8‧本案○○建號建物屬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興建之農舍,應
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請補正。
9‧本案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應與其基地應有部分併同移轉。
10‧本案係區分所有建物共用部分移轉,因主建物設定有抵押權
,是否影響。
(共有物分割登記)
1‧案附繳款書蓋有「票據繳稅、兌現後生效」戳記,請洽收款機
關加註兌現證明後辦理。
2‧案附契稅繳納收據請稅捐機關列明共用部分之建號及持分。
3‧本案共有人○○○分割後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超過一平方公尺公
告現值,請依規定申報移轉現值及辦理查欠稅。
4‧本案為國民住宅及其基地之移轉,請檢附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同
意移轉之證明文件憑辦。
5‧本案申請人為財團法人,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備查之證
明文件憑辦。
6‧本案○○建號建物屬農業發展條例修
發佈日期:2005-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