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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何以願意短徵稅收以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呢?
因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依本法徵收或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 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加成補 償之。 但加成最高以不超過百分之四十為限;其地上建築改良物之補償以重建價格為準。 」可知政府欲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法最高需以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地段公告現 值140%之價款取得。茲以上期所述綜合所得稅規劃中某甲之釋例(公共設施保留 地公告現值NT 9,000,000元,市價為現值15%即NT 1,350,000元,政府徵收費為現 值140%即NT 12,600,000元),分析政府、某甲、公共設施保留地持有者三者間於 租稅規劃前後之資金變動情形,可發現政府鼓勵民眾捐地節稅,政府其實是最大 之贏家。 可知某甲以NT 1,350,000元向公共設施保留地持有者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保留地 持有者之資金流入將較原本等待政府徵收取得之補償費減少NT 11,250,000元;而政 府因某甲之捐地而可節省徵收補償費最高NT 12,600,000元,然亦短徵了某甲之稅收 NT 3,239,800元(規劃前3,3344,700 – 規劃後104,900),但最終合計增加了NT 9,360,200元之資金;某甲亦因此租稅規劃節省了NT 1,889,800元之資金流出。 亦即經由此租稅規劃,政府原本應支付予公共設施保留地持有者之徵收補償費 NT 12,600,000元,政府分得了NT 9,360,200元,某甲亦分得了NT 1,889,800元, 而公共設施保留地持有者僅保留了NT 1,350,000元,因此政府實是最大贏家,是 以此種租稅規劃面臨政府政策改變之風險,短期內應不至於太高。 而公共設施保留地持有者之所以願意不待政府徵府便將公共設施保留地出售, 實因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徵收,政府一直以來無法編列足夠預算來執行,以目 前尚未徵收之既成道路用地來看,依內政部及交通部近期統計之資料,以八 十五年公告現值加計四成後,徵收經費共需約新台幣三兆四千多億元,無怪 乎政府難以全面徵收,因此公共設施保留地持有者與其靜待政府不知何時可 以徵收,不如立即低價變現,二鳥在林不如一鳥在手,雖損失了金錢,卻賺 得了時間。 (參自實用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