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受益費是「費」不是「稅」!
一‧什麼是工程受益費?
工程受益費徵收係各級政府推行都市建設,提高土地使用,便利交通等目的
,於該道路工程路寬之五倍區域內,就直接受益之公私有土地及其改良物,
依照該項工程實際所需費用,按比例分三區核課徵收。
二‧由工程受益費性質與稅捐不同,故不適用稅捐稽徵法徵收期間的規定。
三‧按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及行政程序法施行(九十年一月一日)前,除法規特
別規定外,尚無一般性公法請求權消滅時效及行政執行期間之規定。次按行
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無相關
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另如係基於行政處分、法院
裁定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係屬執
行期間問題者,自當適用執行期間之規定,而與本案消滅時效問題無涉。
四‧故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工程受益費請求權,得類推適用民法第一百二
十五條規定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是以工程受益費欠費案件如未具有時
效中斷,而已罹於前揭(十五年)時效而消滅者,自應主動予以註銷。
發佈日期:2005-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