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標人參與本院強制執行不動產投標時,先向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免費索取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以便辦理投標有關事宜。
2‧投標人及代理人投標時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投標人為未成年人或法人者,應書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投標人為多數人者,應分別列明;委任代理人到場者,應提出委任狀,除於投標書之後。
2‧所有投標行為,都在各地方法院投標室完成,因為各法院所屬轄區不同,投標房地產標的,應到該區的管轄法院投標室投標。
3‧投標一般是在法院的民事執行處開標室,拍賣公告所記載的開標時間前30分鐘內,都可以投標。
4‧投資人應該先準備拍賣公告中所規定的投標保證金(保證金通常是拍賣底價2 成~ 3成左右),
*保證金在新臺幣壹萬元以內者,得以一千元面額現金放進封存袋內,保證金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上,應該由銀行簽發法院所在地的台灣銀行為付款人的支票或匯票作為保證金,不必向法院出納室繳納。
*願買之不動產,須照拍賣公告之記載填寫;不動產為數宗者,應分別記明,並將各宗願出之價額及合計總價額,宜以國字大寫詳細記明( 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拾)。
*願買之不動產為耕地者,投標人應注意私人取得農地之面積,不得超過二十公頃。私人取得之農地面積合計超過二十公頃者,其超過部份之轉讓契約或取得行為無效,並不得轉移登記。
5‧然後,再向法院服務處索取投標書逐項填妥之後,與投標保證金票據及其它必備證件,密封並蓋章之後,投入法院指定的投標櫃,投入前應該再一次的核對投標書與標櫃,以免錯誤。
6‧等法院法官主持當場開啟,並當場揭示,公告週知;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簽名蓋章並核對身分證無誤後,領回原封存袋之保證金。如果得標的話則等待確認,並由書記官開立繳交尾款單給得標人,這樣就結束整個投標的過程了。
7‧投標人對於執行人員於投標、開標及未得標人領回保證金等過程所為之行為,如有異議,應當場提出。
8‧上有未列載事項,均依有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