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前的大樓管理費拍定人須繳納嗎?
一‧依據內政部八十六、二、二十六台內營第八六七二三○九號函規定:
1‧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係屬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對於欠繳公共基金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行使罰鍰之
行政處分規定,而非管理委員會執行追繳公共基金之依據,合先敘
明。
2‧除過戶後之新區分所有權人已參照民法第三百條或第三百零一規定
,訂定債務承擔契約,願為原區分所有權人代為清償所欠之公共基
金外,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不得逕向新區
分所有權人請求繳納之。
二‧所以拍定人可不必負擔前屋主所欠繳之管理費。前屋主所積欠之管理費
,應另由管理委員會向前屋主求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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