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間得否拒絕訊問
按夜間為人之休息時間,此時精神活動與身體狀況,均不如白天,如於夜間訊問被告與犯罪嫌疑人,一來剝奪其休息時間,二來於其精神不濟時所為陳述,是否與其意思相符,亦有所可疑,
是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三「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受詢問明示同意者。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四有急迫之情形者。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司法單位可以在夜間訊問的前提為:
一、經受詢問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所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夜間得拒絕接受訊問,偵察機關不得強迫,以維陳述之任意與正確性。惟當事人亦得請求於夜間訊問,此時應認當事人放棄其拒絕訊問權,自得於夜間訊問之。附帶一提,被告與犯罪嫌疑人如拒絕夜間訊問,並無法回家休息,而只能於訊問機關過夜。
※引用法律條文以刊登文章時為準,若有不明瞭的部分歡迎與我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