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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能否要求於法庭以外之處接受訊問?

按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故證人原則上須於公判庭經法院直接言詞審理,並經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詢問證人,其證言方可認為具有證據力。
  惟證人因故未能到庭(如重病),又有調查必要時,同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特規定:「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得於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就其所在或於其所在地法院訊問之。前項情形,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之。
  當事人、辯護人及代理人得於前二項訊問證人時在場並得詰問之;其訊問之日時及處所,應預行通知之。第二項之情形,於偵查中準用之。」則准許於證人所在或其所在地之法院訊問,如法院設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證人,且法院認為適當時,亦許證人於法庭以外接受訊問,此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例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