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或辯護人(律師)能否詰問證人?
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證人既以陳述其見聞以為證據方法,故其陳述需與其所知相符據實詳盡陳述,為確保證人證言之真實性,當事人與辯護人均有詢問證人之權,透過當事人或辯護人(律師)詰問證人,協助法院釐清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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