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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出庭作證得享有哪些權利?

  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前項請求,應於訊問完畢後者十日內,向法院為之。但旅費得請求預行酌給。」,故證人經傳喚到庭作證後,得請求支付法定之日費、旅費,參照「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證人之日費旅費如下:
(一)證人或鑑定人到庭作證或鑑定,其應領之日費、旅費項目分為交通費、住宿費與膳什費。
(二)證人或鑑定人住居所與傳喚檢察機關非在同一市 (鎮) 區內者依 左列標準支給。  

(1)交通費: 1、凡火車經過地區,均以莒光號票價發給;無火車經過者,按各該住居所一般客運汽車之票價發給。2 、居住離島或國外地區應各檢察機關傳訊出庭作證或鑑定,必須搭乘飛機者,按經濟艙飛機票價發給。  
(2)住宿費:證人、鑑定人到庭作證或鑑定,傳喚檢察機關認為必須住宿旅館者,每日支給住宿費新台幣 (下同) 六五 ○元。  
(3)膳什費:每日支給二○○元 (本項費用含短程或計程車資)。
(三)證人或鑑定人住居所與傳喚檢察機關在同一市 (鑑) 區內者,支給交通費五○元、膳什費五○元。
(四)證人或鑑定人對於發給之日費、旅費有異議時,得將原領金額及領據繳回總務單位並重新核算。
(五)證人自動到庭作證者,檢察機關得斟酌情況比照本要點支給日費、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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