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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經常無正當理由攜帶刀械問題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刀械,除該少年經常有無正當理由攜帶刀械,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五目之虞犯行為,應移送少年法院依該法有關規定處理外;倘其僅單純無正當理由攜帶西瓜刀外出,乃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發佈日期: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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