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107年08月17日 自由時報
新北市40多歲的熟女L為了身體健康,接觸「生酮飲食」,開始喝食用油,但坊間食用油價格較高,L女於是透過美國「iHerb」網站購買便宜的亞麻籽油,未料商品去年9月入關時卻被查出有大麻成分,L女被依運輸二級毒品等罪嫌遭送辦,新北地檢署調查認為,產品內容解說均未提及有大麻成分,認定L女罪嫌不足不起訴。
開庭時,L女坦承有在網站訂購亞麻籽油,但聲稱因為年紀越來越大,有罹患糖尿病風險,所以開始接觸生酮飲食,加入臉書生酮社團後,團友推薦她喝含有豐富OMEGA3、OMEGA9的食用油,包含亞麻仁油、橄欖油、南瓜籽油等,但在台灣網站與實體商店查價,發現動輒要400、500元,覺得太貴,後來發現美國「iHerb」網站亞麻籽油500ML只要200多元,因此下單購買,她在「iHerb」網站還有購買其他保健食品。
檢方認為,商品收件姓名、地址為真實姓名及住處,L女並未加以隱匿以躲避查緝,加上商品成分標示未提到含有大麻等成分,且「iHerb」也有販售其他健康食品,採信L女不知購買油品含有禁藥成分說詞,今將L女不起訴。
據了解,除了L女,北台灣另有40多位民眾也因在iHerb網站購買亞麻仁油遭送辦。
法律教室:
L女上網購買亞麻籽油,惟該油品卻含有大麻等成分,而其成分並無法自其標示或其他方式使購買者知悉。關於運輸毒品或運送走私物品罪之成立,應本於明知運輸之物為毒品或走利物品而搬運輸送而言,若犯罪行為人有此意圖者,則當犯罪行為人一有搬運輸送違禁品之行為時犯罪即已成立。
上方所指的「意圖」,即為法條中所規定之「故意」。
而所謂「故意」係指行為人(即被告或嫌疑人)主觀上(即內心裡)對客觀不法構成要件(犯罪的內容),均有所認識,並著手去進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
如本例中,L女上網購買亞麻仁油,惟在入關時被海關稽查出油品中含有二級毒品的成份(該油品在網站或相關說明中並無從知悉其成分中含有相當於二級毒品的成分),L女主張自己並不知道所購入之油品中含有違法的二級毒品之成分。
行為人欠缺構成要件行為之認識為前提,且在客觀上L女有正當理由信賴購物網站所提供之資訊,又別無其他訊息揭露可讓人暸解油的成分內含有違禁物之事實,應認為不成立「運輸毒品罪」。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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