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於故意或過失,有其認定標準。
簡單來說,只要是出於傷害的意思,進而實施傷害的行為,即可認為具有傷害故意,一旦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之損害,就屬於傷害既遂。
如行為人無害人之意,但未注意自己行為,因而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之損害,即屬過失傷害,其中車禍案例最為常見。
刑法第13條規定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刑法第14條規定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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