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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罪之加害人有無得易科罰金之機會?**
  按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故法院對於傷害犯行,認加害人坦白認錯,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犯後態度良好,而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時,自得予以易科罰金之機會,惟是否易科罰金仍應以法院之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