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仟元以下罰金。』
相對於普通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和 公務侵占罪 均屬 加重類型 的犯罪態樣。
業務侵占罪
乃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或他人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仟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所謂業務,是指基於社會分工的意義所反覆實施的行為。例如某甲受雇載運鋼筋,貨主既未派人押運,此項貨物自屬由運送人持有,竟與捆工同謀卸下一部出售,應成立共同業務上侵占罪責(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台上字第一0七二號判例)。
公務侵占罪
則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或他人對於公務上所持有之物,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仟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
依實務見解,該行為人需於侵占時以 具有公務員身份者 為限(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第五八九號判例)。
這邊看關於「普通侵占罪」介紹 ☛ 何謂普通侵占罪?
※引用法律條文以刊登文章時為準,若有不明瞭的部分歡迎與我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