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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之被害人能否於刑事程序請求民事賠償?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
發佈日期: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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