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1.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2.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6.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