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上有關被告之權利,概有下列幾種:
被告可以請求獲得充分的訴訟資訊,進行對被控訴罪名嫌的防禦。因此,國家機關訊問被告時,負有告知義務,使被告知悉其被控罪名與嫌疑(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
在審判階段,被告有權利知悉不利於己的證據資料,故其辯護人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攝影(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被告對審判上的事實或法律問題,應有充分表達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八十九條)。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律師(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若是強制辯護案件,或任意辯護案件中有必要者,國家尚須為未選任辯護律師之被告指定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審判期日,除許用代理人案件及得不待被告陳述逕行審判者外,被告不到庭不得審判。否則,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六款)。
被告於搜索、扣押時有在場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
被告得請求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訊問時應先告知被告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四款)。並且,被告得請求法院調查必要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
因發現真實之必要,被告有請求與其他被告或證人對質之權利(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
被告得於法院調查證據時,有詢問或詰問證人、鑑定人之權利(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在偵查中也有詰問證人、鑑定人之權利(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
被告有異議權、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