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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公然侮辱罪之「公然」?

1、法條規定

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從條文規定可知,公然侮辱罪之成罪以「公然」為其中一個行為要件。

2、什麼是「公然」?

所謂公然,依司法院29年院字第2033號解釋「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也就是說,「公然」指侮辱行為發生在不特定人或者多數人能夠看見或聽見的情形。若侮辱行為是私下進行的,沒有讓多數人或不特定人聽聞的機會,就不是公然。

3、延伸思考-那什麼是「多數人」?

所謂多數人依大法官第145號解釋,包括「特定多數人」在內1而是否是多數人要看個別的案情判斷,並非該場合達多少人數以上就當然構成本罪。

4、小結-標準情形

在開放公共場所或不開放的多數人場所=公然情形。
在被告私人活動之處所(例如私人庭院)=非公然〈台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291號刑事判決參照〉。

 

  • 註1:釋字145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此觀於該號解釋(編:本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及當時聲請解釋之原呈甚明。至特定多數人之計算,以各罪成立之要件不同,罪質亦異,自應視其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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