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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上誹謗他人**
在網路上之BBS討論區以文字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當然也有構成誹謗罪之可能,實務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上易字一四五八號判決認為「○○○○資訊網雖須經註冊才能進入,但該網站要屬對申請註冊之特定多數人開放使用,被告在該網站之○○○○○○信區張貼辱罵告訴人之文字,進入該信區之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觀看而知悉其內容,故仍屬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公然情形,且誹謗罪亦不以公然為成立要件。從而被告所辯,無礙其罪責之成立」。
發佈日期: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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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證明為真實且與公益有關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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