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死者罪之告訴人有無限制?
本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三百十四條),所以必須告訴權人提出告訴後,才能進行刑事追訴;所謂告訴權人是指死者之遺族,由於死者遺族範圍相當廣,所以刑事訴訟法第二三四條第五項規定「刑法第三百十二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特設限制規定;不過,刑事訴訟法第二三四條第五項之規定,對於直系血親並不加限制,因此,已死一千餘年前之死者同姓後代,也得以死者直系血親之身分而有告訴權,例如轟動一時之誹謗韓愈案,因為曾有人為文謂:「韓愈…曾在潮州染風流病,以致體力過度消耗…」,而由韓愈第三十九代直系血親提出自訴,被告被判罰金參百元。
雖然有學者認為對於直系血親不加親等之限制,是一個法律漏洞,且瑞士刑法有鑑於此,在其與我國刑法第三百十二條相當之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項特別規定「行為時距死者之死亡或受失蹤宣告人之宣告已逾三十年者,不罰」,不過,我國現行法上並無類似規定,所以目前直系血親不問親等,皆可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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