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刑事法律 >詐欺取財
詐欺得到財物以外之利益,是否也是犯罪?
  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取得他人財產上不法之利益,亦構成詐欺罪。換言之,即使行為人以詐欺手段取得之物係財產上之利益,亦是構成詐欺罪。又何謂『財產上之利益』?財產利益,乃指財物以外之一切有形或無形無法律原因之財產利益,舉例而言,甲提示偽據,主張其有債權及抵押權,甲取得之債權及抵押權就是利益、提出偽造之契約使法院誤判而得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