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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購買賣於收款後卻未給商品,有何責任?
  郵購買賣之定義,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於付款後卻未收到商品,是否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就客觀要件,確實有使他人人交出財產(價金),並造成受騙人之損失,但仍須視行為人是否有詐欺之故意及使用詐術手段而定。若主觀要件上確有詐欺之故意,且根本就沒有出賣商品,那些目錄僅是為了讓他人信以為真所用的一種手法,則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另,無法證明出賣人有詐欺之故意及使用詐術,則本案僅為單純的民事事件,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履行契約,請求將貨物交付與買受人,或買受人因出賣人給付不完全而受有損害者,亦可依民法相關規定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順便一提,因此種無法見到產品實物所成立之特種買賣契約有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猶豫期間之適用,即消費者於收受產品後卻不願購買了,可於產品到達後七日內不附理由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