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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貿易之名,行套匯之實,有何責任?
  一般貿易流程為國內進口商先請國內銀行開具信用狀,該信用狀由國外通知銀行轉給國外出口商,國外出口商於完成信用狀所載之交易條件後,即可持相關文件向其本國銀行辦理押匯,押匯銀行則會把押匯文件轉寄國內開狀銀行,並由國內開狀銀行通知國內進口商辦理贖單,贖單後國內進口商即可持提單等相關文件辦理貨物通關手續。   所謂假冒易之名,行套匯之實係指,國內廠商雖申請開立信用狀,國外廠商亦辦理押匯手續,但實際上並無貨物交易,而直接將押匯所得款項,供國內廠商另行他用。   國內廠商為取得不法之所有(貨款即開狀銀行之代墊款),以貿易之名(以詐術)申請銀行開具信用狀,獲得不法之財物(貨款即開狀銀行之代墊款),造成過內銀行必須為代墊之款項負責(造成開狀之銀行受有損害),故若假借貿易之名行套匯之實,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