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聞:
107年03月15日 聯合新聞網
37歲的男子W不想付停車費,竟利用停車場「機車30分鐘內免費」規定鑽漏洞,隨便牽了一輛停在路旁的機車進停車場,取得票卡將汽車開走,害爸爸挨告詐欺,但犯行最後還是曝光,今被新北地檢署起訴。
家住宜蘭的W男前年10月開著父親名下的轎車北上,將車停在新北市中和區某停車場後離開,累積了2000多元停車費,卻鑽漏洞規避付錢,業者根據車牌號碼提告,W父因此吃上詐欺官司;偵訊時,W父表示車是兒子開的,並提出不在場證明,W男到案也坦承犯行,檢方調查後不起訴處分,另案偵辦W男犯行。
W男知道自己犯錯,開庭時頻頻道歉,並表示有意跟對方和解,但檢方安排雙方調解後,他又避不見面,最後破局,被依詐欺得利罪起訴。
● 法律教室:
行為人如果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取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乃係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收費設備詐欺罪。所謂「以不正方法」是指以類似於詐欺之不正當方法。又所謂「得財產上利益」,是指得到一定的服務或勞務。而所謂「不法」是指無正當理由之意。
本例中,W男隨便牽了一輛停在路旁的機車進停車場取得30分鐘免費之票卡,用來替代自己原本已停放多日應繳納二千餘元之票卡,顯然是以不正當之方法得到免費停車的服務而構成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之收費設備詐欺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罪。
● 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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